陈某某诉北京某公司、许某某、翟某某、李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31日晚,陈某某与许某某、翟某某、李某某等人饮酒后来到北京某公司经营的ktv娱乐,期间几人再次饮酒。陈某某于当晚11时左右欲离开ktv回家,在通过楼梯时,因灯光灰暗且闪烁不断,导致陈某某未能看清楼梯台阶不慎摔倒。后经医院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多发性大脑挫裂伤、颅骨骨折等多处损失。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产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办案经过:
案件评析:
首先,饮酒可能导致饮酒者的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下降,使饮酒者处于一种比正常情况危险的境地。参与饮酒之人应当依据自身的身体状况等因素控制自己的饮酒量从而保障自身安全,饮酒行为人自身对于因饮酒而产生的损害后果负有主要责任。共同饮酒人作为饮酒活动的共同参与者,因为感情上的熟悉与彼此的信任而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关系,相互之间负有适当的注意义务,因此共同饮酒人尤其饮酒活动的组织者应对醉酒者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其次,北京某公司作为娱乐经营场所,享有一定的商业利益,对进入娱乐场所的营业区域内享受其服务的顾客依法应当担负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李某某要求北京某公司、许某某、翟某某、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案件结果:
案件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翟某某赔偿38974元,许某某赔偿29301.76元,北京某公司与李某某连带赔偿779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