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5281840分,戚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HAU380的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平泉市府前街与八沟大街路口路段左转弯时,与对向直行的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戚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经核实,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李某某住院治疗,本次事故造成李某某10根肋骨骨折、左上臂丛神经损伤,经鉴定,李某某共有两处致残,分别为10级伤残和6级伤残,产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并严重影响了李某某正常生活。

办案经过:

案件评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案件类型,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该交通事故产生了什么样的损害后果,如财产损害(比方说车辆的损坏等)和人身损害(比方说因导致人员伤亡而伴随产生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扶养费等)。另一方面是上述产生的损害结果应由谁承担、承担多少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的参考依据就是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案由我所钱莉律师承办,代理原告李某某提起诉讼。在本案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戚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律师通过生动的案例类比,逻辑严密的说理,最终成功地让法院认定责任比例为28,有力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案件结果:

平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赔偿李某某87485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