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某公司诉盐城某公司、陈某、张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代采合同》两份,约定合同价款共计617万元,代采佣金X元,由被告代原告采购6柜集装箱白虾。在合同签订后几天,应被告方要求,原告分两次向被告账户打入购货首付款及佣金。被告在收到原告货款与代采佣金后,郑重承诺于2022年11月底之前交付货物给原告,并承诺合同在11月底前全部履行完毕。后被告未及时交付货物。依据我国《民法典》及《公司法》第20条之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认为,被告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痛苦,经济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被告公司及其股东应当对上述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经过:
案件评析: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2018修订)第三条第一款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案涉合同双方的主体为盐城某公司与连云港某公司,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据《公司法》(2018修订)第三条第一款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合同双方主体为公司,系公司行为,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享有期限权益,案涉合同签订的主体为盐城某公司,盐城某公司仍处于正常在业状态,连云港某公司要求其股东张某、王某、陈某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案件结果:
法院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合同,盐城某公司退还货款,驳回原告连云港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