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李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基本案情:
周某与李某同系某公司股东,后经周某与李某协商一致,周某给李某30万元,李某退出公司,并取得其他股东同意。因周某当时仅仅支付股权转让款20万元,剩余10万的股权转让款未支付,并向李某出具欠条,转化为欠款。因周某未及时还款,李某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还款。
2024年周某向北京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退还股权转让款,理由系李某拒不配合股权办理登记,属于违约。
办案经过:
案件评析:
因周某欠李某股权转让事宜,原告周某因无力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款,亦即周某仅支付股权转让款20万元,尚欠10万元未支付,后期与李某协商出具欠条,将该股权转让款以欠款的名义向李某出具欠款。因周某未按约定向李某支付该款项,后李某作为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周某向李某还款。周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周某提起的本案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原告周某提起本案属重复起诉,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周某提起本案属于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性质相同且其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形,应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周某的起诉。
案件结果:
法院裁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周某起诉。